沈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
 
   
沈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2016-12-03 14:10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沈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指采用工厂预制生产的构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其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活动应执行国家、省、市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提倡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的混凝土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实行总承包。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包括结构拆分设计及节点连接部位的详细构造。

  第八条混凝土构件生产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构件制作图。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对构件制作图予以审核。

  第九条混凝土构件生产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构件生产企业应在其出厂构件的显著位置标注产品代码,并提供构件出厂准用证和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应对构件的生产和销售建立信息档案,施工单位应对构件的使用建立施工档案。

  第十一条混凝土构件的材料管理、生产管理、工厂监造、备案管理等方面有可查实的质量控制文件和质量证明文件,可以免于构件结构性能检验。

  第十二条从事混凝土构件连接灌浆的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专项方案。

  第十四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应采用无外围护专用安全防护脚手架,禁止使用落地式脚手架或者悬挑式脚手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构件生产实行驻厂监造。监理单位应结合装配式建筑混凝土构件制作要求和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构件制作图等相关资料,编制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构件生产的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重要部位进行质量证明文件查验,实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对混凝土制备、钢筋加工、模具拼装、构件养护、构件观感质量进行检验批抽检;混凝土构件成品应由构件生产企业发放准用证,并实行登记备案查验。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构件连接部位的模板、钢筋、混凝土浇筑进行巡视检验,对重大危险源项目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对灌浆单位出具的构件连接部位灌浆专项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装配式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可分段实施,分段内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且结构实体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和机电设备安装。

  第二十条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包括构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资料(含监造控制资料)、施工现场构件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资料、混凝土构件连接灌浆的影像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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